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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MBA校友分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性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MBA校友分会是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在校同学和毕业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赢利社团组织;是经工商管理学院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友会同意,由MBA校友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隶属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友会(由工商管理学院代为管理)。

第二条        目的:让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MBA校友分会成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院、校友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系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交流分享和学习提升的平台。

第三条        理念与原则

(一)理念

共享:交流学习、合作共享是我们共同发展的需求

发展:推动社会发展、母校成长、校友提升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责任:回报社会、回报母校、校友互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二)原则

公开:管理科学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是校友会长久发展的根本保证

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信守承诺是我们合作的基础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友会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政府、学校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

(一)组织校友活动,开展校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团结与合作,建立广泛的校友平台,促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MBA的发展。

(二)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MBA的发展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并实施。

(三)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MBA建立学生就业指导和假期实习等工作的社会平台,与有关方面合作,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和人才推荐。

(四)利用校友会的人才优势,举办各种活动,为毕业同学提供进一步学习的条件和就业机会,为企业提供各种经济资讯。

(五)在学校的配合下每年制作并及时更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MBA校友录,并通过学校官网或官方微信平台进行发布,方便MBA校友联系。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相关团体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七)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秘书长。本会会长兼任理事会理事长。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学校推荐或每班推选2位热爱母校、热心为校友服务的代表组成。每届校友会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的构成: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若干理事(其中1名理事兼任校友会财务管理工作),每年3月由新毕业班级推荐增设2名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选举结果需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人员讨论一致通过方可有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秘书长等负责人的任用;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为本会努力工作,其任何成员不得利用本会谋取非法利益,否则本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理事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成员在对国家、社会、母校比较有影响或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MBA校友工作贡献较大的MBA校友中选出。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包括但不限于各班级的班费收入等,如收班费由每班班长组织同学收齐,各班理事予以协助);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会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有关单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试行)经20151012日第一届校友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试行期为1年。试行过程中如存在完善、修改的内容,按现行章程程序修改完善并通过后,发布新的章程,并做相应备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